2011年5月26日星期四

動物友善政策 / 陳克勤

《星島日報》,2011/5/26 近日一宗流浪貓被人以氣槍射死的案件,引起了社會的關注,亦再次帶起了設立「動物警察」的討論。立法會於去年十一月通過了筆者的動議,要求當局「制訂動物友善政策」,當時其中一項建議,就是要求設立「動物警察」,派員專門調查涉及虐待動物的案件。 可惜動議通過至今半年,「動物警察」的建議並無寸進,反而虐待動物的案件卻接二連三發生。對此,警務處處長曾偉雄公開表明重視上述案件,態度較歷任處長積極;「氣槍殺貓案」能夠在事發後幾日捉拿了涉案疑犯,效率之高亦是值得表揚。 然而,本港各區一直有虐待動物的案件發生,而且疑犯手段十分兇殘,儲心積累作案,並非一時貪玩。港島半山寶雲道的「狗殺手」出現至今接近二十年,粗略估計已有逾百隻狗、貓及其他野生動物被毒餌毒死。警方曾經在上址安裝閉路電視,情況即有所收斂;怎料當閉路電視被拆掉後,「狗殺手」便再次出動,去年十二月又發生了三宗毒狗案件。 去年聖誕節,有義工在荔枝角發現一隻奄奄一息的流浪貓;經獸醫檢查後,發現牠盆骨碎裂,右後腳和尾巴神經線盡毀。同期,有流浪貓被人斬去前肢、遭水泥活埋、被扭斷脊骨等案件,涉案的兇手至今仍然逍遙法外,令人憤慨。 盡快設立「動物警察」 警方表示,調查上述案件有技術困難,例如動物不懂說話,難以取得口供和作證,這便正正凸顯出設立「動物警察」的重要性。現時涉嫌虐待動物的案件,是交由刑事調查隊負責,但他們工作繁重,對上述案件的敏感度和重視均有不足,調查和取證工作也無從入手。鑑於虐待動物的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性質不同,故構思中的「動物警察」必須接受專業培訓,熟悉動物習性,懂得特殊的取證技巧和調查方法。我們明白,警隊人手和資源緊張,因此「動物警察」並不需要是一個龐大編制,隊員平日可如常在現有崗位工作,當有虐待動物的案件發生時便要歸隊,專責進行調查,讓操作更具彈性。 執法固然重要,但能否收到阻嚇效果,落案及成功定罪更為重要。在○九年,各政府部門合共收到一百五十七宗懷疑虐待動物的舉報,最終只有九人被定罪,大部分只是罰款、執行社會服務令和簽保行為等;相對於《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最高刑罰,即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判刑明顯過輕。筆者認為,警方和律政司日後須因應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主動就量刑不足的案件,提出上訴,這樣才可反映社會對虐待動物問題的重視,傳遞強而有力的正確訊息。 強制犯罪者接受心理輔導 另方面,香港現行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是沿自英國一九一一年制訂的《保護動物法》(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對動物權益的保障已經十分落後,有必要全面檢視和修訂。《條例》的宗旨在於保障動物免受傷害,但往往只有當虐待行為出現時,才可執法;但國際趨勢是法例應具前瞻性和預防性,從動物權益的角度出發,把不當照顧和遺棄動物等也列為罪行。與此同時,當局亦應考慮賦予司法機構權力,強制要求犯罪者接受心理輔導及愛護動物課程,糾正他們的心理狀態。 聖雄甘地曾經說過:「一個社會文明與否,視乎動物權益是否受尊重。」香港要成為一個「動物友善」的地區,無疑還有漫長的路要走,而讓動物在安全的環境下生活,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倘若我們連基本也未能做到,實在難以自譽為國際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