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6日星期一

社評: 愛護動物 提升文明質素

《文匯報》,2011/5/16

香港市民飼養寵物的情況日益普及,而虐待動物事件近來不斷發生,社會對動物權益日趨關注。動物是人類的朋友,虐殺動物既是對動物的虐待,也不利於人性的培養。愛護動物就是愛護生命,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標誌。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市,應該樹立愛護動物、愛護生命的良好風尚,以提升本港文明質素。

繼油麻地南京街先後揭發流浪貓慘遭汽槍射傷,或被餵藥擲落樓慘死的虐畜案後,旺角基隆街上周四再有一隻3個月大的小貓,被發現伏屍旺角基隆街後巷,遍體鱗傷,身體除有2個血洞外,更被一支竹籤刺入腹部,尾龍骨折斷,死狀恐怖,明顯有被虐殺跡象,這是油旺區8日內發生的第4宗虐貓案件。

香港不時出現貓狗被虐殺案件,曾有愛護動物團體表示警員對虐畜罪行認知不足。有精神科醫生指出,虐畜行為等同犯罪行為,可能有拾級而上的傾向,初時會給虐待者帶來刺激快感,但沉迷下去,可能暴力手段會升級。而本港在06年底修改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最高刑罰,由監禁6個月及罰款5,000元,加重至最高監禁36個月及罰款20萬元。但過往有關案件的量刑,沒有充分反映其嚴重,因此對虐殺動物行為缺乏足夠阻嚇力。

此外,由於本港尚未為動物權益立法,不僅虐待動物事件不斷發生,而且每年有數以萬計的動物被棄遺,而社區內人與動物共融的活動空間仍然不足。因此,本港應參考現時先進地區保護動物的法例,檢討及修改現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以跟上國際水平,並將蓄意遺棄動物列作虐待動物行為,以及研究為定罪者提供強制的心理輔導及愛護動物課程。

當局應密切注視虐殺動物案件的量刑問題,如有關案件的量刑沒有充分反映其嚴重性時,應向有關法庭提出刑期覆核以尋求量刑指引。在反對虐殺動物的基礎上,本港應提高對動物的保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