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6日星期一

車死貓揭交通例錯到無倫

《東方日報》,2011/6/5

一宗車死貓事件,揭露《道路交通條例》部分條文十分過時。有市民因目擊的士司機輾斃流浪貓不顧而去而報警,揭發現行交通條例中的動物定義只涵蓋馬、牛、羊、豬等動物,並不包括貓和狗,交通警員更以此為由拒絕檢控涉事的士司機。有法律界人士直指相關條例落伍,有必要研究修例;愛護動物團體則狠批條例「錯到無倫」,警員又不了解權限和法例,令兇徒逍遙法外。

交警:貓不屬動物

梁小姐上月廿四日中午,在土瓜灣落山道附近目擊一名的士司機輾斃流浪貓後不顧而去,她事後截獲該司機及報警,但到場的交通警員指,交通法例下,貓不屬動物,警方不能將案件列作交通意外處理,只可視作投訴司機駕駛態度惡劣。

警方發言人回覆本報時確認案件列作交通投訴,由西九龍總區交通部交通調查組跟進,但拒透露詳情。發言人解釋,《道路交通條例》訂明,汽車司機在道路上發生交通意外,引致其他車輛或車內動物受損害,則司機必須停車,而條例所指的動物包括任何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警方接報有任何交通事故,將按不同情況採取適當行動。

貓朋狗友幹事陳慧敏直斥,有關法例只視動物為財產而非生命,致出現這種荒謬現象。她更指,警方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執法部門,即使交通條例無法懲治有關的士司機,警員亦可以防止虐畜條例提出檢控,「警察好明顯唔熟交通條例以外的法例,有必要加強培訓。」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坦言,過往常有車輛在新界撞死牛與村民起爭拗,因而設立相關法例,但時至今日,他認同法例已經過時。他說,現時法例對保護動物存在很多灰色地帶,如有貓隻被車撞死,必須要有足夠證據證明司機是蓄意傷害,及引致其他道路使用者不便,警方才能以不小心駕駛罪名提出檢控。他指,當局應研究修訂已過時的法例,將動物定義範圍擴大,才是最直接和最有效堵塞漏洞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