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4日星期五

港府倡放寬《獸醫條例》

《星島日報》,2011/11/2

根據本港《獸醫註冊條例》,獸醫助理和學生只能旁觀學習,不可進行動物注射、作簡單傷口處理、用藥或治療等獸醫服務及獸醫外科學工作,否則可能觸犯法例。食物及衛生局與漁農自然護理署早前建議修改《條例》,讓獸醫助理和學生及其他個別人士在註冊獸醫指示或督導下,進行若干上述工作。

業界歡迎公眾諮詢

當局為平衡獸醫助理和學生及其他個別人士的工作或訓練需要,以及動物福利和公眾健康,建議放寬有關規定,並就此向公眾進行諮詢,獸醫業界對此表示歡迎,而不少意見認為負責督導的註冊獸醫,需要為其督導下進行的獸醫工作負最終責任。

現行《條例》於九七年時訂立,允許動物擁有人可以向動物進行若干侵入性程序,當局亦建議收窄範圍,規定動物擁有人只可在醫治或預防疾病而治療其動物時,才可進行有關程序。

另外,當局建議准許公職人員在政府獸醫師指示下進行若干獸醫外科工作,以及准許持牌禽畜飼養人進行若干畜牧程序,例如閹割豬隻,但有豬農則希望將當局建議准許自行閹割豬隻的年齡由七日或以下,放寬至十四日或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