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0日星期一

設立動物警察 / 廖成利

《頭條日報》,2012/12/10

近日,一隻流浪貓在順天邨遭狂徒虐待,警方快速拘捕了五名疑犯,事件引起市民廣泛關注虐畜問題。

以前香港曾容許進食貓狗。但隨着時代及文明進步,在一九三五年訂定了《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禁止殘酷對待動物,到一九五○年更訂立《貓狗條例》,明確地規管狗隻和貓隻的畜養、禁止屠宰貓狗。

可是,虐畜事件還不斷地出現,經典的案例是發生在元朗大樹下的「屠狗四人幫」案 (HCMA 89/2007),警員在現場發現,四人正在屠宰兩隻狗隻準備烹食,違反《貓狗規例》。上訴庭明確指出,動物權益必須獲得尊重,屠宰狗隻是嚴重的施虐行為,即時監禁是恰當的判刑。四名被告被判監禁十四天。

另一宗案例發生在元朗米埔的「隴村虐畜案」(FLCC1426/2010),四隻狗被虐待缺水缺糧逾十日,餓至瘦骨嶙峋,另一隻賓尼兔則慘遭餓死。鄰居耳聞狗隻的悲鳴而報警求助,消防員破門時拯救了瀕死邊緣的芝娃娃、狼狗、金毛尋回犬及唐狗。被告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而被判罰款二千元及社會服務令二百小時。

筆者同意設立「動物警察」,例如參考美國防止虐待動物協會成立的「動物警察」部隊,獲授予權力專門調查虐畜及遺棄動物的案件,並可依法拘捕疑犯。印度聖雄甘地曾說︰「看一個(地區)對待動物的態度,就可以判別該(地區)的道德水平」。讀者若發現虐畜事件,應立即向警方舉報,愛護動物,人人有責。廖成利律師
Bruceliu1008@yahoo.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