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星期二

動物法例的不足 / 靳清松

《星島日報》,2012/12/18

最近本港發生多宗令人毛骨悚然的虐殺流浪事件,上月有流浪被多名青年踢至重傷吐血,最終需要人道毀滅,本月初再有一隻花被劏肚慘死。兇徒喪心病狂,不少人希望當局加強執法,並修訂法例,加強對動物的保護。

談到法例,不得不提《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這條例早在一九三五年制訂,當時保護的對象主要是農場和街市賣給市民食用的動物,以免在飼養和屠宰過程承受不必要的痛苦。現在愈來愈多人飼養寵物,受虐的「苦主」已由早年的食用動物轉變為寵物和流浪狗。

政府曾在二○○六年把違例的最高刑罰,由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大幅提高至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但條例依舊只賦權執法人員在動物受虐後才能採取行動,未有加強對動物的保護。

香港有很多關心動物權益的有心人,筆者最近從熟悉本港及外國保護動物法例的專家得知,英國法律已加入預防虐待動物的元素,而且法例不限於保護寵物,還涵蓋農場、實驗室等,列明不同範疇的持份者需要怎樣做,毋須等待虐待動物行為發生後,才交由執法部門處理。在這方面,香港的法例實在落後,應該盡快檢討。

不過,保護動物的措施要軟硬兼施,既靠執法人員和志願組織,也要從教育着手。若大學設立動物醫學院,可更好地防治源於動物的疾病,從而改善公共衛生、動物福利。學院又可匯聚專家參與社會上有關動物的事務,並與社區聯繫,提高市民對動物權益的關注。

cckunjo@yahoo.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