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星期四

八牛慘死難告涉事者虐畜法例落後惟由交通罪入手 / 紀曉風

《信報財經新聞》,2013/6/6

“正當市民剛悼念過六四事件,心情還未平復之際,昨日香港又發生「奪命慘劇」!

不過,今次的死者,卻是本來與世無爭的八隻流浪牛,懷疑牠們是被車撞死,狀甚可憐,慘不忍睹,令人久久未能釋懷。

然而,老紀問過兩位法律界人士,發現原來要以虐畜罪起訴司機並非易事。深究下去,更發現香港保護動物的法例其實存有漏洞,相比起外國的做法,香港似乎又再一次落後了。”昨日凌晨三時多,警方接報指大嶼山嶼南路發現牛屍,懷疑牠們是被車撞倒或輾過。警察隨即到場跟進,發現至少有五隻牛死亡,另外有三隻牛受傷,其後需人道毀滅。經過約10 小時的調查,警方在大嶼山找到懷疑涉案的車輛,並拘捕一名49 歲的外籍女子,指她涉嫌虐待動物。

事件在網上引來極大關注,或許因為看到生還牛隻流淚的片段,網民都非常同情流浪牛,更紛紛譴責兇手殘忍,呼籲警方盡快作起訴,云云。不過,一個首先要處理的問題是:究竟在香港法律下,撞死牛是犯法的嗎?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俗稱「虐畜罪」,下稱《條例》),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折磨、激怒或驚嚇動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例如去年9月,一名男子因不滿唐經常吠叫令自己失眠,竟以天拿水淋並點火燃燒,最終令唐嚴重燒傷並遭人道毀滅。事主其後被控違反《條例》,更於今年2 月被法官判處入獄8 個月,是歷來虐畜案最高的判刑。

其實按照《條例》的定義, 「動物」是指「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明顯包括流浪牛在內。既然如此,《條例》可否助是次慘死的牛取回公道?

老紀請教過大律師陸偉雄。他指出,假如要以《條例》將涉事司機入罪,必須先證明他是故意虐待動物,否則很難成立。「舉證其實相當困難,因為他可辯稱自己是無心之失。就算證實了有超速,最多可告他違反交通規例,但都不能因此說他是刻意去殺牛,兩者仍然有相當大的距離。」律師黃國桐也持相同意見,認為《條例》不適合類似案件, 「除非你證明到他是撞完一隻,然後又再加速撞多隻,故意以撞牛來發洩情緒,否則難以證實他是畜意虐待動物」。

虐畜罪難以入罪

然則,真正的兇手是否就可逍遙法外?陸偉雄考慮過今次的情況,認為事主有可能觸犯以下三條法例。第一,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6 條,司機假如在馬路上撞傷馬、牛、騾、綿羊、豬或山羊,都必須立即停車,違者可被罰款1 萬元及監禁12 個月。今次撞死牛的司機明顯是不顧而去,因此有可能已經觸犯此法。

其次,《道路交通條例》第37 條「危險駕駛」及第38 條的「不小心駕駛」也是相關。陸偉雄解釋,「不小心駕駛」較容易入罪,司機只要是瞬間不專注,又或「發雞盲」帶來危險,都算是「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的指控則比較嚴重, 「即是你明知有一個危機都故意去做,例如明知衝紅燈好容易撞車,你都去衝;又或者明知飲酒後會失去判斷力,你都酒後駕駛,就是觸犯了『危險駕駛』罪」。

至於第三條法例,就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 條,陸偉雄稱這條文為「瘋狂駕駛」,意思是司機已經是完全不顧安全,例如明明見到前面有路障也加速撞過去,都算是「瘋狂駕駛」,最高可監禁2 年。「今次這輛車可以一次過撞死五隻牛,速度必定非常高,有可能涉及『瘋狂駕駛』」。

「動物警察」有助保護動物不過,陸偉雄坦言,這些法律本身也非為保護動物而設, 「交通法例的精神是,盡量把那些駕駛態度惡劣的司機捉出來,希望保障馬路安全,至於有沒有動物因此受傷或死亡,其實不是這些法律重視之處」。他進一步指出,香港有「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危險駕駛」罪,用以懲罰不同程度的交通罪案,但相比之下,動物在交通意外中受傷卻無輕重之分, 「無論今次的牛是被輕輕撞傷還是撞死,其實都是以上述三種方法起訴,基本上沒有分別。」黃國桐則借用外國例子,指出現時香港政策的不足:「外國政府通常會在有動物出沒的地方設置路牌,提醒司機要多加注意及減慢車速,假如司機還是以高速行駛,則到時會較有理據指控他是故意,以虐畜定罪的機會也會增加。」老紀翻查資料,發現外國防止虐畜的法例都頗為成熟。例如荷蘭設有「動物警察」,負責調查和跟進虐待動物的案件,數百名「警員」更會上街巡邏,而且有專門舉報虐畜的熱線144,美國和台灣新北市也有類似部門。雖然「動物警察」具爭議性,外國也有評論質疑他們的辦事能力,但「動物警察」起碼有巡邏、調查、執法的權力,有助保護動物。

反觀香港,警員沒有受過相關的專業訓練,如今次意外,最初更一度指沒有可疑,而警務處亦以「虐待動物情況並不嚴重」為由,拒絕成立「動物警察」。老紀翻查立法會文件,以2011 年為例,發現舉報虐待動物的個案有129 宗,但檢控的只有15 宗,最終入罪的更只有13 宗。換言之,只有約一成的個案能成功定罪,由此可見,香港的確有必要反思,是否需要成立「動物警察」。

紀曉風
keyman@hke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