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6日星期二

顧己及人做個盡責狗主 / 梁寶儀

《星島日報》,2013/7/15

剛接到「張太」來信,訴說她現居私人屋苑,最近搬來一位新住客「黃生」,他畜養一隻「日本土佐犬」。當帶牠外出時,「黃生」沒有使用帶牽引和戴防咬人的口套,嚇得「張太」的小女兒大哭,不敢外出。「張太」曾勸「黃生」使用帶和口套,但他惡言相向,堅持該不咬人,毋須使用帶和口套。故「張太」來信求助,諮詢相關投訴部門,嚴懲不顧他人安危的惡主。

根據香港法例 (第167D章)《危險隻規例》,「日本土佐犬」屬「格鬥隻」,任何人安排、容受或准許任何格鬥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而 (a) 該隻是沒有穩妥地戴上足以防止其咬噬任何人的口套;或 (b) 該隻是沒有被人用一條長度不超逾1.5米的帶穩妥地牽引,該人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私人屋苑的公用地方亦屬「公眾地方」。

可向漁護署投訴

根據香港法例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畜養任何經常吠叫或以其他方式煩擾鄰居或路人的隻;或容許未戴上口罩的兇惡隻自由走動;可處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

根據「張太」的情況,可向「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投訴,該署24小時電話熱線2708 8885,或電郵至mailbox@afcd.gov.hk。藉此規管「黃生」顧己及人,帶外出時,須用帶牽引和戴口套,以免滋擾鄰居。

張太亦可查閱屋苑的公共契約是否載有限制業主飼養犬隻的條款。如答案對張太有利,可考慮向大廈管理處投訴。一般公契的規定,就算無禁止養,亦會規定主養的行為不可對其他業主與住客構成滋擾。此點亦可能是投訴的理由。

梁寶儀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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