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8日星期三

加強大眾對導盲犬的接受程度 / 陳振寧

《成報》,2013/8/28

無論是內地或香港社會,對導盲犬的接受程度較低。在針對導盲犬的各個環節上,都有待進一步加強。近日有報道指北京市法制辦公布的《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草案送審稿)》徵集的意見內容中,要求導盲犬可以乘坐公共交通的呼聲頗高。

不少視障人士獨自外出時遇到麻煩,需要協助,部分更因此甚少外出。導盲犬不止成為視障人士的「眼睛」,更可以成為其忠實夥伴。

有意見可能認為導盲犬並非必須,只要視障人士拿着導盲棍,在途人的協助下,也可以出入各個地方。必須指出,導盲犬可令視障人士行動更快。更重要是,視障人士不用外出時尋求他人的協助,這有助加強其自力更生的信心。

導盲犬並非新鮮事物,不少國家和地區都有專門的法規。

內地和香港都有有關導盲犬的規定。根據內地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視障人士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而香港便設有《殘疾歧視條例》。任何人士如拒絕視障人士攜同導盲犬進入容許公眾人士進入的處所,或拒絕向他提供服務或設施,則可能被視為觸犯《殘疾歧視條例》。而公共設施包括文娛中心、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等都容許視障人士攜同導盲犬進入。這些法規都可顯示導盲犬的作用在政策層面已獲承認。

但是無論是內地或香港,針對導盲犬的各個環節上,都處於起步階段。導盲犬被拒絕進入公共場所等時有發生,這與一般人對導盲犬的接受程度不高有關。一般人的抗拒原因如下:一是不了解導盲犬所獲的訓練,以及其對視障人士的重要性;二是抗拒隻,甚至有所恐懼;三是不了解有關法規,認為導盲犬是一般隻,同樣不容許進入公共場所等。

在這些問題上,各個環節必須加強工作,至少有以下數方面:一是隻的培訓要有保證,而其所獲得的導盲犬資格須有監管;二是導盲犬須有明確的辨識方法,讓一般市民能將其與一般隻作出區分;三是加強宣傳,讓市民更了解關於導盲犬的證明方法、用處、所接受的訓練、法規等;四是導盲犬的訓練費用較高,而其飼養增添視障人士的支出。如何設立機制,讓更多視障人士可以擁有導盲犬,並讓導盲犬可得到適當的照顧等也是重要的課題。

亞太國際關係學會研究員 陳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