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3日星期五

為妻報仇落毒殺狗 老翁入獄

《新報》,2014/1/3

一名居住元朗的前市政總署職員,在去年9月將殺蟲藥混入煮熟的雞肉,企圖毒死曾令妻子受驚的流浪狗,最終令其中一隻流浪狗「中招」死亡。被告職員上月已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名,昨日於屯門法院判刑。裁判官稱指所有動物都有生存權利,在文明社會,無人可以隨便執行私刑,判被告入獄兩個月。

現職校巴司機的被告曾海棠(64歲)。案情指,去年9月7日早上,居住於元朗大樹下西路南坑排村的村民發現,有一隻流浪狗在他門前口吐白沫,未幾便一命嗚呼,旁邊有一個內有黑色粒狀物體的膠袋,懷疑有人在食物中「加料」。村民慘不忍睹狗隻被毒害,連夜暗中在村監視,終於發現被告踏單車經過,停下把煮熟的雞肉從膠袋拋出來,隨即離開。村民遂通知警方,拘捕被告。

律師:不能與虐貓案同論

在庭上,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於清早時份與妻子晨運已成習慣,而期間有流浪狗出現,間接令妻子受傷,望替妻子報仇才會犯案,事後心理報告亦指出被告非常後悔。妻子受傷迄今已18個月,現時她仍需用枴杖走路。辯方律師認為,此案件絕不可以跟早前踢貓,導致貓兒需人道毀滅的案件相比,因為犯案動機有別。

被告毒害狗隻前,曾嘗試致電漁農署求助,但因電話不通,而聯絡不上職員。但裁判官反駁,被告當時並未曾留言或親身到辦事處求助。

裁判官判刑前,參考過4份專業報告,復聽取了辯方律師的求情理由,裁判官指所有動物都有生存及與人類共存之權利。在有文化的社會,無人可以隨便執行私刑。用毒害的方式殺死狗隻,會使牠十分痛苦,斥責被告冷血和自私。而且可能會有其他雀鳥、動物或小童誤服有毒雞肉。法庭必須判以阻嚇性的懲罰,以4個月為刑期起點,但姑念被告的背景紀錄良好、認罪及重犯機會極小,遂酌情輕判被告入獄兩個月,否則會判以更高判期。

案件編號:TMCC4299/2013
主審:李唯治署任主任裁判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