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

控方改控較輕罪名 無問律政司 虐畜男或由判監變罰款

《蘋果日報》,2014/4/24

退休漢租用800呎單位,飼養逾130隻貓狗作配種販賣,惟因疏於照顧令單位傳出惡臭,引起鄰居注意報警,因而被控殘酷對待動物罪。控方昨天修訂控罪,令罰則由原本可判監作懲,改為只能處以罰款。裁判官主動詢問控方修訂控罪前,有否諮詢律政司意見,控方坦言只向警方案件主管查詢,隨後申請覆核定罪。

被告鄭貴明(61歲)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的修訂控罪,涉及被告去年11月4日在大角嘴通州街一個單位,禁閉102隻狗和34隻貓,沒有保持單位清潔、適當照明和通風等。修訂控罪的最高罰則為罰款五萬元及每天罰款200元。據悉,修訂前的控罪令違例者最高可罰款20萬元和監禁三年。

逾百貓狗困糞便籠

警方在去年10月接獲投訴,指單位傳出惡臭,惟當時未能聯絡被告。及至11月4日,警方上門找到被告,並發現單位內窗戶緊閉,逾百隻貓狗被關在佈滿糞便的籠中,沒有食水和食物,而且顯得虛弱。

被告向警方稱由2008年起,從寵物店買入貓狗在單位進行配種,作販賣用途。他因年老和患肩周炎,無法清理單位,又因無錢不能聘請工人打掃。涉案貓狗事後全被送往愛護動物協會和漁護署,其中兩隻狗終告死亡。獸醫指大部份貓狗因疏忽照顧而染病。

僅獲案件主管同意

辯方求情指,涉案動物多為遺棄貓狗,並呈上被告妻子和動物義工的求情信,提及被告自小愛護動物,飼養牠們並非單為售賣。

裁判官蘇文隆聽畢求情,問控方修訂控罪的最高罰則,以及決定修訂控罪的原因,隨後再問控方修訂控罪前,有否向律政司索取意見,因案件涉及逾百隻貓狗,大部份屬純種,九成染病,加上被告承認從事販賣動物數年,惟修訂控罪只能對被告處以罰款。

控方回應修訂控罪前,僅向警方案件主管查詢和取得同意,控方後來主動提出申請覆核定罪。蘇官決定將案件押後至6月25日再訊,以便控方諮詢法律意見,辯方表明保留反對控方申請的權利。

案件編號:KTCC124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