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日星期三

扑殺野豬 城市獵人被捕

《東方日報》,2015/9/1

三男為食「野味」,設「米飯陷阱」扑殺兩隻小野豬!前晚有動物義工在九龍水塘發現三名男子慌忙駕乘私家車離去,其後在附近發現兩隻小野豬的屍體,一隻被尼龍網緊纏,另一隻頭部淌血,懷疑三人摸黑獵殺野豬,因被撞破而未來得及抬走獵物。因有「車Cam」拍到可疑車牌號碼,警方根據線索,追查到深水埗麗閣邨拘捕一名男子,正追緝另兩人,據悉有人用白飯做餌誘野豬入網,再用硬物將其扑死,打算劏來食用。

涉嫌虐待動物被捕男子姓盧(卅一歲),報稱是經營模型車買賣,有人稱是第一次上山「打獵」。現場是金山郊野公園九龍水塘金山路的引水道旁山坡。前晚九時許,姓廖動物義工和一名姓何男友人,駕乘私家車由深水埗大埔公路到上址巡查流浪狗,目睹三名年約三十歲男子在場,三男見到他們後表現驚慌,「佢哋都打咗個突,應該冇諗到有車上嚟」,之後慌忙跳上一輛私家車,但無立即離開。廖感到可疑,「嗰度又黑又冇街燈,平時夜晚都唔會有其他人」,而他稱該三人較「生面口」,不像餵動物的人士。

另一隻困尼龍網

當時廖與何拿出食物打算餵飼,相信三名男子見他們無意離開,於是立即驅車絕塵而去,其後廖見到三人上車位置地面有大攤血漬,沿路查看再發現更有一條血路,廖事後稱:「都估到有動物中招!」當他們走到一個斜坡附近,在頭燈照射下,赫見在三公尺下引水道內有一隻身長約一呎的小野豬,被困在綠色尼龍網內,「纏住咗喺入面」,全無動靜,相信已死去,其身上無表面傷痕,故懷疑先前離去的三人捕獵野豬,於是報警處理。

其後,兩人和警員在附近搜索,在二百公尺外的一個梯級旁,再發現一隻約一呎長小野豬屍體,頭部有一個約一厘米的血洞。警方通知愛護動物協會派員到場協助,相信兩隻小野豬約一歲大。

警通緝兩名男子

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接手調查,根據現場私家車「車Cam」所拍到的可疑車輛資料,昨晨拘捕姓盧男子,並通緝另兩名男子,相信有人用白飯誘野豬入網,再用硬物扑死。「十八區動保專員」兼野豬關注組幹事黃豪賢表示,前晚亦有到場了解,現場一帶是獵殺野豬的黑點,去年的「鴨肉炸彈」事件揭發有人懷疑獵殺野豬。他希望當局可以加強監管,阻止非法獵殺野豬的暴行。

資料顯示,去年十一月,三名動物義工在九龍水塘對面的獅子山郊野公園衞奕信徑,目睹兩名男子駕乘客貨車到來,將一袋物品放在斜坡,懷疑有人毒狗,立即喝止,對方開車離去。義工將內有燒鴨肉等的袋帶返沙田顯徑商場檢查時發生爆炸,其中一名姓廖男義工被炸斷手指,警事後拘捕疑與案有關兩名男子。


另稿:
民間狩獵隊 攞正牌捕豬

野豬並非受保護動物,但市民若在郊野公園內捕獵,就會觸犯法例,即使在郊野公園以外,若使用不當手法捕獵,亦會觸犯法例。不過,香港有「攞正牌」的「野豬獵人」,現時有兩支民間野豬狩獵隊,分別是大埔及西貢狩獵隊,所有隊員均需取得警方發出的槍械牌照,以及漁護署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發出的特別許可證,才可參與狩獵行動,而狩獵隊成員全為志願人士,每次行動需由隊長及副隊長帶領,事前亦要向警方申請。

郊野公園獵動物可判囚

律師陳永良稱,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受保護野生動物是指穿山甲、箭豬、松鼠、猴子及野生雀鳥等,野豬並非受保護動物,人們可合法獵捕。不過,獵捕的地方卻不能在郊野公園內,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列明,任何人不得在郊野公園獵捕及設置陷阱,以捕捉郊野公園內的動物,否則將有可能被判罰款及監禁三個月。

陳表示,即使在郊野公園以外捕獵野豬,如果捕獵手法不當,也有可能被檢控。因香港還有《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禁止過度殘酷折磨動物,若用硬物暴打野豬至死,有可能構成虐待動物罪,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廿萬元及監禁三年。

另外,八一年成立的大埔野豬狩獵隊隊長楊佳權指,野豬繁殖速度快,破壞力驚人,一九七九年,野豬在大埔一帶破壞農作物,農民叫苦連天向當局反映,遂成立狩獵隊,至二○○三年時,因警方未有再投放資源,致狩獵隊一度停運約一年半,至○五年因野豬頻繁出沒,狩獵隊重整旗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