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6日星期一

「咁大隻唔好嘥」村民燒貓屍餵狗 涉火槍燒毛皮 姪女不認罪

《蘋果日報》,2016/9/21

一對表叔姪女涉嫌在八鄉村屋外將一隻貓屍勾在木梯上,再分工用火槍和刀除淨貓毛,預備烹煮貓屍,巡邏警員見狀即拘捕兩人。表叔昨日認罪,聲稱姪女的家貓凍死後,他打算將屍體餵飼狗隻;姪女則不認罪,指表叔不願埋葬貓屍,認為「隻貓咁大隻,唔好嘥」,便擅自燒貓屍來餵狗。
報稱是工廠工人的表叔唐勛光(53歲)承認使用貓肉作食物罪。沒有律師代表的他認罪後向裁判官說:「我劏畀隻狗食咋。」表姪女舒興巧則否認控罪,她在庭上稱貓兒由她飼養,今年1月31日早上發現貓兒凍死在菜田,她致電丈夫求助,丈夫提議將貓屍埋在山邊,但她稱山邊多野狗,她不敢單獨埋屍,遂等候唐回家幫手。

然而唐勛光回家後,認為「唔好嘥」,只要用火槍燒走貓毛便可給狗食用,舒稱她一直跟表叔相距5米,跟着她便落田種菜。

稱貓因天冷凍死

然而根據唐勛光承認的控方案情提及,兩名便裝警員在八鄉打石湖村巡邏時,看到一名女子戴着黃色手套,拿着火槍燒向懸掛在木梯的貓屍,與此同時,唐勛光用刀割走燒焦的毛皮。
兩警即上前制止,發現現場有一鍋滾水和煮食爐,貓屍的毛皮大部份已被削去。唐在警誡下稱該貓因天冷凍死,而他打算用牠來餵飼狗隻。漁護署驗屍後證實是一隻雄性短毛家貓,貓兒沒遭重大創傷,無法確定死因,亦沒有證據貓兒被火燒時仍活着。

控方指唐是初犯,違反《貓狗條例》中「使用貓肉作食物罪」,最高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裁判官指待女被告審訊完結後才處理唐的判刑。

控方表示舒的審訊將有4名證人,包括目擊事件的兩名警員,又指舒在警誡下有招認。舒則指口供不準確,她僅向警員稱貓兒由她飼養,而案發時她與唐相隔5米,現場的熱水是給丈夫洗手用,唐會任她的辯方證人。案件在11月29日開審。

根據《貓狗條例》,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不論其是否供人食用;任何人亦不得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或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

案件編號:TMS3493-4/16


另稿:
《貓狗條例》10年僅1宗檢控

烹煮寵物的行為駭人聽聞,但愛護動物協會發言人指,本港暫時只得貓狗有專屬法例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只針對「受保護野生動物」。假如有人恐怖食用兔子、天笠鼠、葵鼠等常見寵物,或無法追究刑責。

六旬男罰2,000元

事實上,《貓狗條例》甚少被用作檢控。愛協的數字顯示,過往10年只得一宗個案。案發在2009年,六旬男被告所養犬隻遭貨車輾斃,他聲言「費事嘥咗佢」,便切掉狗隻頭顱,去掉內臟後放進雪櫃留待食用。他認罪後判罰入獄1個月,緩刑12個月及罰款2,000元。

另外,一名老翁今年2月被發現在寮屋雪櫃藏有斬件的野生馬騮和箭豬肉,他稱肉塊用來餵狗,結果被漁護署檢控非法管有狩獵器具和受保護野生動物的部份,他認罪被罰款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