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8日星期三

蒼白的官僚 / 麥志豪



【now.com生活】要說近年少有可以團結港人不分黃絲藍絲同仇敵氣的事件,都應該是「政治中立」的動保議題,遠一點可說到「三腳貓麗麗」和「未雪」,近的就是這星期發生的無辜鋪頭貓「被傷人事件」了!

有內地婦報警舉報藥房貓「波子」傷人,貓咪被漁護署預約「拘捕」,竟然可以兩日內引發七萬幾人聯署救貓! 很多人起初都會有意無意扯到中港矛盾的論述上。然而當愛國陣營健筆屈穎妍挺身而出支持捕貓,旋即被一眾藍絲群起唾棄,證明了事件不過是「常情」與「反智」之對立,非什麼中港矛盾了。 再而出現另一隻鋪頭貓「遲鈍貓」被人先踩傷而後被舉報傷人,群情一樣洶湧! 留意後者的主角不再是強勢的「內地婦」而是弱勢的婆婆,也就反映了兩件事情市民都是「對事不對人」!

那麼「事」的核心在那?我不相信那七萬多名聯署護貓的朋友都是貓奴貓痴!如果香港有如此多愛護動物的市民,動物權益早就抬頭了! 但肯定是這七萬多人都一眼看出了事情的荒謬。而荒謬之處不完全在投訴者,「惡人先告狀」本是人之常情。 政府部門的「嚴肅跟進」才最叫人啼笑皆非。

我無意為了「保護動物」而淡化瘋狗症的風險。事實上,瘋狗症是可怕的。一旦被感染並病發,死亡率幾近百份百。 但在香港被一隻貓抓傷後就擔心感染瘋狗症,和你走到街上就擔心被車撞死分別不大。 我就大膽假設市民沒有常識吧(但事實上我們有),但漁護署的專業獸醫沒有? 首先瘋狗症的正名是「Rabies」,源自拉丁文「瘋狂」的意思,與貓狗都沒有直接關係,以為犬貓是瘋狗症主要病源只是中文譯名帶來的誤會。其實很多溫血動物,包括哺乳動物中的靈長目、食肉目、翼手目等動物,如浣熊、狐狸、狼、蝙蝠都很可能感染瘋狗症。幾年前台灣出現的瘋狗症就是由食肉目的野生鼬獾傳播。一些城市如馬來西亞的檳城不過是以打擊瘋狗症為假借口去撲殺流浪狗而已。

至於瘋狗症的傳播,是必須透過已染上瘋狗症的動物(當然可以是貓)作為載體,把自己的唾液內的病毒經傷口侵入人體,沿神經直到腦部。 如是,重點並不是你被咬傷,而是你是否被一隻已感染了瘋狗症的動物咬傷。香港是一個超過三十年絕跡於瘋狗症的城市,是著名rabies free的國際都會,失驚無神去相信一隻健康活潑的家貓已經染上了瘋狗症是頗不尋常的事。 那抱著小心駛得萬年船的心態也是無可厚非的。被抓者應留意有否出現以下病癥:持續數天的疲倦、發燒或頭痛,受傷部位附近麻痺或刺痛。數天後患出現焦慮、神志不清、咽喉肌肉痙攣、癱瘓、昏迷等。 或立即注射瘋狗症針,以策安全。

至於動物是否應該被政府扣押作監察,以確保牠是否病毒載體?我們不如看看2013才出現過瘋狗症的台灣的文明指引。台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理署在解答要是被寵物或其他動物抓咬傷後,動物該如何處理? 「抓咬傷的動物儘可能留置觀察10天,但傷者就醫時,不需將該咬人動物帶到就診的醫院,避免影響醫院診療病人作業。被疑似罹病動物抓咬傷時,應通報動物防疫單位。」

請留意,除非你有足夠理由懷疑咬傷你的動物是「疑似罹病動物」,否則,動物只需要自行留置觀察即可。只要動物在傷人後觀察10天仍是健康的狀態,則表示該動物傷人當時的唾液中並未帶有病毒,因此受抓咬傷的人就沒有被感染的風險。

這是一個合乎常理的舉措,也跟維護動物權益無關。即使瘋狗症的陰魘未散,台灣也不如香港漁護署的反智。

有權用盡,是一般官僚的習性。 因為單純行使權力可以不用思考。漁護署今次的確是按本子辦事的,根據香港法例167章貓狗條例或421章狂犬病條例,署方絕對有權「捕捉、移走與扣留任何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患有任何傳染病的狗隻或貓隻」,只是他們從來不認真去了解每件事的獨特性,在兩件個案裡,要將兩隻一直由人飼養的健康家貓收監檢疫幾乎是零理據的,卻因為僵化的官僚而引來社會一面倒的責難。漁護署只要勸喻投訴人小心處理傷口,盡快求醫,然後認真跟進抓傷人的貓隻的健康變化,再向投訴人回覆,就是對三方持份者(包括貓)最公道最合理的做法。如今為了省麻煩而向最沒能力給他們麻煩的動物開刀,盲目應付投訴而招來更多投訴。 早前大埔斬樹而誤殺鷺鳥事件也是同出一徹!這種缺學無思,蒼白而離地的官僚主義,只會越來越脫離群眾,為香港陸續帶來更多更反智更荒謬的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