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9日星期日

人道毀滅大公牛 漁署拒公開紀錄 懶理申訴署要求 辯稱術語或遭誤解

《蘋果日報》,2017/10/29

西貢十四鄉牛群領袖「大公牛」,今年5月不幸遇上車禍受傷,最終被漁護署人道毀滅。有保育人士要求漁護署提供牛隻的驗傷報告遭拒絕,於是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漁護署被裁定違反《公開資料守則》(《守則》)。不過,漁護署懶理申訴專員裁決,堅拒交出相關報告,並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

大澳環境及發展關注協會主席何佩嫻今年5月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指控漁護署搜捕野豬行動安排失當,和無理拒絕提供「大公牛」的驗傷報告。申訴專員公署指,無證據顯示野豬搜捕行動有安排失當之處。不過,公署認為漁護署拒絕提供受傷牛隻檢查報告,屬違反《守則》的規定。

漁護署向公署辯稱,沒有一份正式檢查報告,只有工作紀錄,當中包含很多一般人未能了解的專業術語,要重新編制才能轉化成公眾能正確解讀的報告,又引述《守則》2.9(C)和1.14段,指重新編制會損害部門運作效率,及《守則》不會強制部門編制從來沒有存在的紀錄。漁護署指若提供資料,會被誤解有關內容,引發爭議和不必要的指控,影響獸醫的專業形象和動物管理工作。

申訴專員公署反駁指,即使漁護署沒有正式報告,仍有一份工作紀錄可提供,而工作紀錄是「已經存在」文件,因此漁護署引述《守則》第1.14段並不適用。另外,公署亦看不到提供工作紀錄會如何損害動物管理工作,批評漁護署引述《守則》2.9(C)作理由亦不恰當。

申訴署轟對守則理解不足

公署又指,工作紀錄包含簡稱或專業用語,並非《守則》所載「可拒絕的理由」,漁護署不應假定資料索取者一定會誤解有關紀錄。若有需要署方提供資料時可作適當補充或詮釋。公署批評漁護署處理有關個案的職員對《守則》理解不足,有需要向職員加強培訓,確保按守則及其應用指引行事。

何佩嫻指,自收到公署回覆後,再引用《守則》向漁護署索取有關紀錄,但仍不得要領,漁護署只以電郵回覆,正就相關問題尋求法律意見,因此需時處理個案,待完成後,會盡快給予回覆。

漁護署回覆《蘋果》查詢稱,已就有關個案與申訴專員公署進行商討,並將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以決定進一步的跟進工作。申訴專員公署指,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的保密條款,不能透露個別投訴個案的內容,但若申訴專員認為部門沒有充份理由而拒絕落實某些建議,專員可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

對於部門尋求法律意見去考慮如何落實申訴署的建議,署方認為並無不可。而過去3年在已完成的全面調查中,逾九成公署的建議已獲所涉部門及機構接納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