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5日星期五

不該干擾野生動物的假說 / 謝曉陽

週五 2017-12-15
原文連結在此: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53922a
熟悉我的朋友,大概都知道,這三、四年,在動物權益的路上,我主要為野豬在奔忙。數年下來,有些小成績,當中擺得上桌的,莫過於漁護署接受了動物團體建議,投入資源,開始試行野豬避孕計劃。這不僅在香港是難以想像的,放在全球,也是頭一次。然而,正當部分保護野豬人士視之作「成功爭取」時,卻引來一些疑問,甚或批評,這讓我重新思考,到底,替野豬避孕或絕育,是動物權益走前一大步嗎?

人類很奇怪,總愛將東西按照自己的價值去分類,動物尤其是。譬如,有些專家將動物分成四大類,如同伴動物,像貓狗;食用動物,像豬牛;實驗動物,像白老鼠和兔子,還有野生動物,像野豬和猴子。因此,一些極力爭取替同伴動物絕育的保護動物人士,他們會同時反對替野豬避孕或絕育,他們認為,野豬是野生動物,應該生存在野外,不受人類任何干擾,包括不應該干擾牠們傳宗接代的能力,天生天養。是的,我本來也是這樣想,然而,天生天養,跟自生自滅,還是有點不一樣,尤其在動保的角度。

以上這些分類,總是以人的價值去觀看動物,說得更透些,是人類在審視動物的可利用價值時所作出的分類,因此,與其說主張不干擾野生動物,倒不如說,野生動物可利用的價值相對低,就讓牠們天生天養吧!數年前,美國愛護動物協會與已倒閉的玲玲馬戲團有一宗官司,官司有關馬戲團被指控非法管有及要求作為野生動物的亞洲象進行雜耍表演。控辯雙方唇槍舌劍之際,馬戲團律師提出,亞洲象如果生在野外,固然是野生動物,但在馬戲團的亞洲象,已是圈養動物(Captive animal),所以不屬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保護。這種說法,看以荒謬,但法官卻是接納了辯方這個說法。最終,大象並沒有在這宗官司中獲得自由。

這個故事,只是想說明,所謂的「不該干擾野生動物」,只是一種假說、虛念。若說在非洲大陸某渺無人煙的沙漠,或是在阿馬遜叢林深處的沼澤,這些地方,人類如果連掉一張紙巾都非常困難的話,那麼,那裡的動物,確是不該被干擾。然而,香港的野豬不是活在沙漠,也不是生在叢林,牠們就長在城市的邊緣,而且居住地不斷被人類入侵,開路蓋房子,如果說干擾,牠們的生活早就被干擾了。既然如此,再以「不該干擾野生動物」的概念套在野豬身上,然後反對替牠們避孕或絕育,那是不切實際,也無助動物權益。

固守定義,漠視現實,絕非動物之福。因此,按今天香港的城市發展趨向,透過避孕或絕育方法,以減少野豬數目,是攤在眼前最可行方案。然而,若要獲得更多支持,政府起碼要馬上取締目前合法槍殺野豬的民間狩獵隊,並加強加教育,使更多人認為到尊重動物生命之重要性。

收筆之際,媒體傳來好消息。原來,從今年年頭開始,漁護署已經沒有派出民間野豬狩獵隊,即動物團體一直反對血腥槍殺野豬行為,終於看到點點的光明。儘管,這不意味著這支每年槍殺數十頭野豬的狩獵隊從此解散,它甚至有死灰復燃的可能性,但這起碼傳出一個訊息:狩獵隊並沒有必要存在的價值,沿著這個方向, 可以走出一條人豬共融的路,這條路上,分類變得輕描淡寫,尊重生命,才是看到有光的未來。

**原文已刊於《新生代》十一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