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4日星期三

【瀕危養殖場】奇招盡出!水陸空走私瀕危動物 長襪包龜空郵來港

2018-01-24 00:28
原文連結在此: https://www.hk01.com/港聞/152532/-%E7%80%95%E5%8D%B1%E9%A4%8A%E6%AE%96%E5%A0%B4-%E5%A5%87%E6%8B%9B%E7%9B%A1%E5%87%BA-%E6%B0%B4%E9%99%B8%E7%A9%BA%E8%B5%B0%E7%A7%81%E7%80%95%E5%8D%B1%E5%8B%95%E7%89%A9-%E9%95%B7%E8%A5%AA%E5%8C%85%E9%BE%9C%E7%A9%BA%E9%83%B5%E4%BE%86%E6%B8%AF
八鄉村屋與動物善終服務公司昨(23日)被揭發飼養數百動物,當中不乏瀕危動物,老闆員工同被捕。在上址被發現《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附錄內的動物包括黑池龜、娃娃魚、七線巨鯉等,亦有孔雀、豹貓、貓頭鷹,數量驚人,暫未知來源,但不排除是走私來港。

過往走私瀕危動物來港的方法層出不窮,不法份子想盡法寶經「水、陸、空」三路走私,例如經后海灣水路走私動物幼苗來港、空運郵包內藏以襪包裹的活龜或以車輛將活龜藏座位底部。而根據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列明,在未獲許可證或轄免下,進口、出口或再出口瀕危物種,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
單位內有大量魚類。(王譯揚攝)

用襪包裹的活箱龜。(資料圖片)

為避海關 水陸空走私
據了解,走私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的方法甚多,例如經后海灣水路走私動物幼苗來港,空陸兩路亦可作走私。去年6 月,海關在一個來自美國的空運快遞郵件內,發現10隻用襪包裹的活箱龜,價值2萬元,該快遞報稱「clothing,textile」(衣物、紡織物)。去年3月及4月,一名31歲男子及一名26歲男子,皆因乘飛機由孟加拉達卡抵達本港時,被發現行李內有《公約》附錄I及II的龜隻,前者被判處監禁四星期;後者被判處監禁兩個月及四星期,同期執行。

此外,去年10月,海關人員在深圳灣管制站截查一輛出境私家車,並在前座乘客座位底部檢獲七隻用黑色襪和白色膠紙包裹著、懷疑屬瀕危物種的活箱龜,一名50歲男司機被捕。

魚類方面,例如屬季節性走私物種、外型像蝌蚪的野生鰻魚苗,不法分子從西班牙及葡萄牙大量捕撈野生鰻魚苗運港。鰻魚苗會放進盛水膠袋內,再暗藏寄艙行李中偷運,轉交目的地養殖場培養。
漁護署檢走果子狸。(魯嘉裕攝)漁護署檢走部分動物。(魯嘉裕攝)漁護署檢走部分動物。(魯嘉裕攝)漁護署檢走貓頭鷹。(王譯揚攝)漁護署檢走貓頭鷹。(王譯揚攝)漁護署檢走貓頭鷹。(王譯揚攝)
單位內發現豹貓。(王譯揚攝)

最高罰款500萬及監禁兩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履行華盛頓簽訂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規管某些瀕危動植物物種及其部分及衍生物的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再出口和管有或控制,而《公約》共有三個附錄。

條例列明,在未獲許可證或轄免下,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在《公約》附錄內的動物屬違法。以附錄I為例,可判以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若作商業用途,可判以罰款500萬及監禁兩年。而附錄II及III則判以罰款5萬及監禁六個月;若作商業用途,可判以罰款50萬及監禁一年。

是次個案中,警方初步在現場發現列於《公約》附錄I內的黑池龜及娃娃魚,若管有人沒有持有任何《公約》證明文件或許可證,有機會已觸犯法例。
 姓蔡男子被捕。(王譯揚攝)
三名律師到場。(王譯揚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