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2日星期日

政府研修例 撞傷貓狗 司機須報警

《東方日報》,2018/4/20

本港保護動物法例過時兼離地,貓、狗等動物長年被漠視,《道路交通條例》中涉及動物種類的定義,更三十四年沒變過!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昨日在立法會表示,下月會向立法會交代修例內容,建議把貓、狗列入交通意外時,司機必須報警的動物名單。關注動物權益組織歡迎當局決定,促同時檢視全套保障動物法例,避免修例後陷入難以執行的困局。

不遲於24小時內報案

現時雖有貓、狗成為馬路亡魂,但若司機不顧而去,按現有法例也無從追究。因為《道路交通條例》雖要求司機若在道路發生意外而令動物受傷必須停車,且要不遲於廿四小時內報警,但條例涵蓋的動物只有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相關定義最近一次修訂已是一九八四年。

陳肇始昨在立法會財委會討論預算案有關食安及衞生事宜時宣布該消息,下月八日會向立法會交代修例工作,政府會檢視動物福利法例,包括研究引入照顧動物者責任概念,確保主人謹慎照顧動物。

團體:動物保障仍不足

動物地球創辦人黃繼仁歡迎當局研究修例,但指目前法例互相牽扯,如賦予漁護署署長權力去處理遇交通意外的動物或其屍體,此例令警方調查及追究責任時有一定困難,若當局不研究全套保障動物法例,只修訂道路交通條例並不足夠。

另外,為減低因流浪牛衝出公路而對人與牛造成意外的風險,當局曾表示會積極探討在西貢引入「牛路坑」作試驗,限制牠們於特定範圍內活動。不過,漁護署最新意見是,經參考海外經驗之後,如在本港道路設置「牛路坑」,會對道路使用者構成潛在危險,加上沒有解決有關安全問題可行方法,因此不會進一步考慮「牛路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