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8日星期日

保護動物 港府有責

《東方日報》,2018/4/6

香港自詡文明城市,但不文明甚至心理變態的人着實不少。長沙灣發生冷血擲狗落街慘劇,銀狐犬慘被分屍,死狀可怖,狗主更被揭發早有虐狗前科,令人齒冷。豈料同一案發現場昨日再有動物遭殃,兩隻烏龜從高處墮下斃命,令人慨嘆若非心理變態,豈會有人能對弱小動物狠下毒手?

目前本港保護動物的法例天殘地缺,儘管有《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懲罰虐待動物的兇徒,但最高罰則僅監禁三年,罰款二十萬元,是否具阻嚇力本已成疑,何況法庭往往不會處以最高刑罰;其他相關法例還有《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動物羈留所條例》等,奈何力度不足,部門各自為政,令法例形同虛設。

重視動物權益是文明社會的標誌,隨着「貓奴狗奴」愈來愈多,人們對動物的愛心亦有增無減,港府實在有必要完善相關法例,甚至成立專責部門。猶記得,十年八年前如果因為動物受虐報警,警方往往不受理,到了今天,警方的處理手法明顯有進步,但始終不足夠。社會一直要求設立動物警察,其實動物警察所需的人手和資源非常有限,而且必定有很多志願人士願意幫忙,在港府庫房滿瀉的當下,是時候更好地保障動物權益了。